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哥尼流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哥尼流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由〇〇〇等捐助成立(附捐助人名冊),捐助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整(詳如財產清冊)。
前項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第 三 條 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暨全人關懷事業為目的。
第 四 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南區江川里永和街301巷86號1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分事務所。
第二章 目的事業
第 五 條 本會各項社會福利暨全人關懷目的事業如下:
一、關於兒童、青少年福利事項。
二、關於婦女福利事項。
三、關於老年照護福利事項。
四、關於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
五、關於低收入戶補助事項。
六、關於獎助學金事項。
七、關於志願服務事項。
八、關於災害(變)、各項急難救助事項。
九、關於全人身心靈照護事項。
十、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十一、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第三章 董事
第 七 條 本會置董事九人,第一屆董事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並應於當屆任期滿前一個月內完成選聘,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第 八 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第 九 條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法人。
第 十 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均為無給職,監察本會會務、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之執行,任期為三年,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之親屬擔任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監察人三分之一,董事不得兼任監察人)。
監察人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第 十 一 條 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董事長未辦理改選時,得由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聯名或由監察人通知董事長召開董事會會議辦理之。經通知逾三個月董事長仍不辦理者,得呈請主管機關由董事(常務董事)中擇一人召開董事會,辦理改(選)聘事宜。
第 十 二 條 本會得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三~七(五)人,由董事互相推選之。
第 十 三 條 本會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四、各種計劃之審核。
五、組織及人事任免、薪資案之審核及決定。
六、基金之保管、運用、監督及財務稽核事項。
七、其他有關之重大業務及董事會議決議事項。
第四章 會議
第 十 四 條 本會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常務董事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長(或常務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或常務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或常務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三、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四、推舉、遴聘董事、常務董事、董事長、監察人、顧問及執行長(總幹事或執行秘書)。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四日,其餘會議則須於會議前七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第 十 五 條 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決議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得由出席董事(或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五章 基金(財產)、會務管理及人員遴聘
第 十 六 條 本會基金、財產及會務管理由董事會管理之;並得依會務需求設置各功能編組組織,其組織簡則由董事會研擬並審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十 七 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置職員若干人,由執行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
董事、監察人不得兼任職員。
第 十 八 條 本會為謀會務之發展,得聘任具有專家、富有聲望之人士擔任顧問,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第 十 九 條 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監察人及各種職務,現在職董事、監察人或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第 二 十 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二 十 一 條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及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若達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 二 十 二 條 本會基金及個人或團體繼續捐助(贈)之款項,均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所有存單、存摺、支票、印鑑等財物,由董事會決議指定專人保管;捐助(贈)如為不動產,該不動產應屬無設定負擔,並應即依法且無條件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於本會。
第 二 十 三 條 本會祗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用本金,且不得移供第五條所定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
第 二 十 四 條 本會之基金應定存於金融機構,而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金融機構,如有投資於公、民營機構之債、票、劵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二 十 五 條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二 十 六 條 本會應於每年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本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決算書。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六、財產目錄。
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第 二 十 七 條 本會如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全部悉歸財團法人利河伯社會福利基金會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二 十 八 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 二 十 九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 十 條 本章程經報臺中市政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